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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5:06:14
例如,在编号为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2刑初63号的赵某某1等受贿案《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赵某某1是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属于《监察法》第15条所规定的监察对象,涉嫌受贿罪,同时又兼任县人大代表,从而成为县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
[101](2015)阜行终字第00022号。[121]参见注[84],Peine,S.213. [122]参见注[83],Maurer,S.202. [123]参见注[84],Peine,S.214. [124]参见注[82],Kopp/Ramsauer,S.703. [125]参见注[83],Maurer,S.426-427. [126]参见注[82],Battis,S.248. [127]参见注[82],Kopp/Ramsauer,S.700. [128]参见注[80],S.730. [129]参见王锴:行政法上请求权的体系及功能研究,《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第86页。
[70]非正式行政行为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错误规划的风险以及降低法律不确定性和避免法律争议的成本,但是它在促进国家行为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行政合法性的风险。参见注[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书,第9页。其实,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第35条在给行政处理下定义时,就提到行政处理是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只不过一般学者往往只重视其中的对外发生,而忽视了直接。[121]比如抵消声明、期限设置、在行政法债务关系中的延期付款要求、行使留置权等等。所以,笔者建议将客观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主观上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作为区分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处理的标准。
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两方面: 一是有些标准本身可能不够准确,容易引发歧义。比如法律效力说中区分法效果与法效力,其实从德国法的理论来看,法效果和法效力都是区分行政处理(Verwaltungsakt)和行政事实行为的标准,只不过前者注重行为的主观方面,后者注重行为的客观方面(详见后述)。信访治理从此由社会治安转入刑事政策,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11 唐梦:《佛山在全省率先试行信访终结制度》, 《南方日报》2013年8月7日第A08版。作者简介:汪庆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新乡市政府办公楼门前不听工作人员劝解,哭闹、上吊等行为已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访民在上访的过程中熟悉了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其他访民提供信访代理的服务。
李某某的非访行为给当地政府造成了较大的维稳压力和经济负担。2. 以打横幅、捧冤字、抛洒传单、裸露身体、示威静坐等行为引起关注。
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政府给上访者钱款的行为很多时侯是在解决当事人经济上的困难,落实中央的上访政策,现在普遍认定为属于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在逻辑上无法前后一致。绝大部分的案件中,地方政府出于维稳,都曾给付上访者从几千到几万,乃至到几百万不等的钱物。5 陈柏峰:《偏执型上访及其治理的机制》, 《思想战线》2015年第6期;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 《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
【[2014]民少刑初字第124号】【2014商少刑终字第98号】 张某某对物价局依法检查人员吵闹、当众撕毁检查整改通知书,又两次到物价局闹事。[24] 更进一步的担忧是,地方政府将以寻衅滋事罪作为打压任何批评意见的借口,从根本上抽空信访的权利要素。教唆闫某甲在集会时的交通要道上假上吊。2014年4月18日、3月9日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在北京召开全国两会期间串联他人到北京上访。
20 黄振辉:《表演性抗争:景观、挑战与发生机理——基于珠江三角洲典型案例研究》, 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从数据可以看出,将信访纳入刑法治理的视野主要是2013年以来信访领域的新现象,而且很快形成了以寻衅滋事定罪常态化、扩大化的趋势。
信访终结而寻衅滋事,是对于这种威胁的一种回应。2011年以来,张某某以其承包的土地被他人侵占,未得到解决为由多次无理上访,后来强行向民权县人和镇政府索要2300元。
被告人毛某某2012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后因认为辉县市公安局侦查、处理案件不公,十余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玉泉山西门等地非正常上访。[13]有学者就曾坦率地指出,信访终结只有账面上的意义,它应对的是信访的指标考核体系。李某某在北京上访期间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十九次。立案登记制更是从源头减少信访的一个重要举措,使得纠纷在解决机制的入口处实现分流,更多地用司法的机制吸纳和解决纠纷。2013年8月6日,区政府就该信访事项召开协调会议,告知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其信访事项已终结,政府不再受理。18 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及演变》, 《社会学研究》2012年4月。
京[1件]、冀[10件]、晋[4件]、内[11件]。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
一般来说,信访案件的终结需要经过三个阶段,它也因此被称之为信访三级终结制。例如在陈纯洁案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黑高访刑确字第10号确认书确认其信访事项终结。
持后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维权视角导致信访增多、基层政权弱化、信访治理丧失原则,为避免这些弊端,必须实现信访研究的范式转移,从信访维权转向分类治理。此后,即使对复核意见不满意,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进行信访,这就是信访的终结机制。
【[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159号】 4. 对接访人员等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乃至有肢体上的冲突。信访三级终结制指的是信访件经过答复、复查和复核之后,将被认定为已经终结,此后对于同一诉求不再受理。信访不仅是访民信息分享的机制,它也成为了访民政治动员的渠道。[16]在裴国动案中,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1日出具了[2011]冀检信访终决字37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信访事项予以终结。
22 在魏保政寻衅滋事一案中,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 对于辩护人提出魏某某没有主动向接访人员索要钱款, 其所得钱款均为接访人员主动给其的国家维稳资金的辩护意见, 经查, 卷宗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魏某某向二道江区接访人员索要的路费和相关费用均为接访人员的个人财物, 非系国家下拨维稳资金, 故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2 秦小建:《信访纳入宪法监督体制的证成与路径》, 《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
信访的刑事解决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刑法阻吓牟利性上访,它对于申冤型上访仍然无能为力,基层政权一旦将其应对上访者的手段从训诫、行政拘留、曾经的劳动教养扩展到刑事处罚,它们对于这个新手段的滥用和误用必将引发新的上访。15 赵百川:《信访联席会议是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一种有效形式》,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5期。
重要地点指天安门周边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玉泉山、中央领导驻地、外国使馆、联合国开发署等。一些省份相继出台了《涉诉无理访案件甄别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人和镇政府干部葛国文对其殴打的理由,以信访控告相要挟,向葛国文索要6万元,因遭到葛国文拒绝而未得逞。在2013年之前,政府更多的是运用训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方式规训桀骜的上访者,基本不会动用刑罚的手段。3 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48号】 5. 因信访而从党和政府的维稳部门获得过钱物。
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长此以往,信访的任何正面意义都要经过重新的审视。
6 刘成伟:《信访销号窝案》, 《中国新闻周刊》2015年7月26日。1. 在敏感时期和北京的重要地点信访是非正常上访的主要形式[19]。
检视这375个案件,除了上述已经做出上访终结的结论,或者被认定是无理访继续上访的要素外,全国各地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往往具有下述部分或者全部的情节。【[2014]承刑终字第00020号】 2015年8月27日8时许,王某某在北京市14路一辆公交车上,自南向北通过中南海西门时,向车外抛撒上访材料40份,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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